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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发表日期:2015-06-05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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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 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医疗保险中心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7、对于外地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认真执行身份核实登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日清单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医疗单位医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患者出院后医院提供报销所需资料,在转诊单上加盖我院印章,以便外地参保患者返回参保地可以及时享受参保待遇。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中心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日清单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医疗单位医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先行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然后由家属在我院办理紧急出院手续,3日内到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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